新华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09:2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红双喜新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9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2.3.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数÷交费期间
3.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详见释义),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至保险期间届满前因本条第2.3.3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69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