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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5 12:55: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

  保险金限制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 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