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富康(A)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2:0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19)的已交费期数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20)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二款所述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300%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红利事项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派发。公司将在每个红利派发日(21)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和红利通知书,您也可致电公司查询您所持保险单的红利情况。
派发的红利仍将保留在公司,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利息(22)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公司将一并给付保留在公司的红利本息。
若本主险合同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终止日在同一年度内的保险单周年日和红利公布日之间,并且当年的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对于本主险合同各保险单年度中未满一个完整保险单年度的期间,公司不进行红利分配。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