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聪明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1:13: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与附加保险合同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条款;
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现金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利益;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利益;
被保险人(男)生存至二十五、六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分别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利益;
被保险人(女)生存至二十五、五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分别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利益。
若本合同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则本公司将从上述三项利益给付金额中予以扣除。
二、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投保人该年度未期满但已缴付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
但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给付比例
不满一周岁——————————————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80%
(2)身故日基本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累计所缴的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任何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签发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事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 24时开始。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每期保险费到期日、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八条 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