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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家慧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0:1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四、满期创业金

  在申请满期创业金时,满期创业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满期创业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 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 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保年龄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60 天至15周岁。

  第二十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 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不得解除合 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犹豫期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1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 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 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高残保险金、大学教育金、满期创业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