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智尊久福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3:5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间
4.3 如实告知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 犹豫期
5.2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5.3 保单借款
5.4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5.5 合同内容的变更
5.6 解除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7.2 保险事故通知
7.3 保险金申请时效
7.4 保险金申请
7.5 保险金给付
7.6 宣告死亡处理
8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投保年龄范围
8.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8.3 欠款扣除
8.4 通讯地址变更
8.5 司法鉴定
8.6 争议处理
9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9.1 保险单周年日
9.2 保险单年度
9.3 保险费应付日
9.4 周岁
9.5 现金价值
9.6 毒品
9.7 酒后驾驶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无有效行驶证
9.10 现金价值余额
9.11 利息
9.12 不可抗力
9.13 借款利率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智尊久福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年 8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Œ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英大智尊久福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 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 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 9.1)、保险单年度(见
9.2)、保险费应付日(见9.3)均依据生效日确定。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99周岁(见
9.4)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终止。
2.3 养老保险金领 取起始日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是指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 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为男性 60周岁,女性 55周岁。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险单 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12%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并保证给付20年。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 养老保险金总额(不计息)与已给付养老保险金金额(不计息)两者 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二、祝寿金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不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保险 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每满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险
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被保险人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 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身故,身故 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见9.5);
2. 累计所交本合同保险费的1.5倍(不计息)。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累计所交本合同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
保险费和保险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Ž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 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