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0 13:43: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提前给付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本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零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