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0 13:43: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本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 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 失明 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零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 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