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富贵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1:5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富贵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祝寿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生存保险金
如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未满五十五周岁,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生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含)至六十四周岁(含),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生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祝寿金
如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未满五十周岁,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5%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6%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77%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8%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如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满五十周岁(含)至五十九周岁(含),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六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6%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77%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8%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如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含)至六十四周岁(含),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祝寿金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七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77%给付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8%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