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优福同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08 11:23: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优福同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被保险旅行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以下“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投保“意外残疾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投保人投保了意外残疾保险金,且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不承担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所列的残疾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将按“附表”的规定给付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同一个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百年出行无忧国内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百年出行无忧国内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1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出行无忧国内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 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 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的,也可作 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3 周岁(含)至 70 周岁(含),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 意。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 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投保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但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90 日;也可以
选择投保年度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保险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