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优福同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08 11:23: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8、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执业医师已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 诊疗或就医者;
12、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经医生 诊断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13、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癌症及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4、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5、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6、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17、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已经给付过保险
金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未给付过保险金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残疾程度 鉴定。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
上载明。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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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出行无忧国内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本公司在合同 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 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指定或变更被保险 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除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