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玉良缘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10:3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金玉良缘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1、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1.2倍所交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2.4倍所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后至保险单满期日(含),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五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A计划:首次给付比例为20%,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
B计划:首次给付比例为20%,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金玉良缘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A计划:十五年;
B计划:二十年。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金额及所选保险计划确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1.2倍所交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9.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2.4倍所交保险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后至保险单满期日(含),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五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A计划:首次给付比例为20%,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
B计划:首次给付比例为20%,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