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玉良缘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10:3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未清偿的借款,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9.8)后给付。3.6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单红利
4.1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见9.9)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险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
若红利未能在派发日派发,本公司将按红利累积账户的红利累积利率补发应派发日至实际派发日期间的利息。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五。如何交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交清。一次交清保费必���是一千元的整数倍。
5.2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本合同的红利所有权同时中止。
5.3 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应付利息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您对本合同中止期间的红利所有权同时恢复。本公司与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六。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9.10)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6.2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因保险单借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七。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八。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8.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被保险人。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