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3:30: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1
y 如何支付保险费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
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 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 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9.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8.1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效力恢复
7.2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效力中止
7.1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
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 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10.4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10.3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2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10.1
~ 释义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
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
9.7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联系方式变更
9.6
在本主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