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3:30: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3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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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2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3周岁至6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构成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10.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