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25 10:13: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2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首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当交费期间3年限期年交,保险期间10年,按给付比例方式3%
当交费期间5年限期年交,保险期间10年,按给付比例方式4%
当交费期间5年限期年交,保险期间15年,按给付比例方式5%
当交费期间10年限期年交,保险期间10年,按给付比例方式5%
当交费期间10年限期年交,保险期间15年,按给付比例方式6%
当交费期间10年限期年交,保险期间20年,按给付比例方式8%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 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如被保险人 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如被保险人 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 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 险费应付期数。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 50 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 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 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4×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 80 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 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6×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 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 100 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