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25 10:13: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权的限制10.14机动车
3.4保险金给付9.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10.15潜水
3.5宣告死亡处理9.4未还款项10.16攀岩
3.6诉讼时效9.5合同内容变更10.17探险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9.6联系方式变更10.18武术比赛
9.7争议处理10. 19 特技表演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10.释义
4.2保单红利的领取10.1 保单年度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利安丰”。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 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
岁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10 年、15 年和 20 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2 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首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详见下表)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 险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保险期间10 年15 年20 年
交费期间和方式
3 年限期年交3%--
5 年限期年交4%5%-
10 年限期年交5%6%8%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 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 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如被保险人 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如被保险人 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 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金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 险费应付期数。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 50 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 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 金”。
公共交通意外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 身故保险金 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导致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