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9:51: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
第十五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 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五部分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 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项下所有红利、现金价值以及各项保险金给付皆以您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而计算,
如因未履行交费义务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上述权益的产生亦将同时停止。
第十九条 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您没有选择保险费 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 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我们将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二十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保险费,我们将对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作保 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 费,我们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费自动垫交 期间,我们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1 计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则按当时本合
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折算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前述垫交处理。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取消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额度经我们同意 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 净额的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及财务方面的资料, 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恢复后, 红利累积账户余额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时重新开始计息。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 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 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 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 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该日)十天内 为犹豫期。
1保险单借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