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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5 09:51: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 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1 、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 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 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4. 本合同满期;

  5. 因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1 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1,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

  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 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

  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 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满期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

  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身故保险金额

  1.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 您累计为本合同及《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2) 该保险单年度末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附加金保安康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 现金价值净额之和。

  2.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身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增额交清的保险金额(如果有)之

  1意外伤害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意外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 病的意外事件。

  和。 二、满期保险金额 满期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增额交清的保险金额(如果有)之和。

  第三部分保险单红利

  第十条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