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25 09:10: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 信息。 若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 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投保信息变更
6.4
(1)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增加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
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团体与成员关系终止的,自团体与成员关系终 止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同时注销其个人交费账户。
被保险人变动
6.3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6.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6.1
其他事项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5.5
附件 1-3
7
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注 4
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的状态。
注 3
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2
注 1
双目失明(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肢关节机能丧失(注 2); 咀嚼或吞咽机能丧失(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4)。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 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
(2) (3) (4) (5)(6) (7) (8)
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下列身体状况之一,并自
出现该身体状况之日起经过 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因肢 体缺失、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除外。
全残
7.2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的账户价值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现金价值
7.1
释义
^
投保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时,投保人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
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投保人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 式,需与本公司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 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 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6.7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
构(见释义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