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尊贵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8-21 10:47: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人寿尊贵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年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8岁-32岁 | 20190.00元 | 10年 |
保费豁免0元 保单分红0元 身故20.2万 祝寿金20.2万 年金(66岁后双倍)1800元 |
终身 |
0岁-1岁 | 26600.00元 | 20年 |
累积生息账户0元 身故保险金53.2万 年金(66岁前)6000元 保费豁免0元 祝寿金53.2万 分红0元 保单贷款0元 年金(66岁后)1.2万 |
终身 |
0岁-70岁 | 106340.00元 | 20年 |
年金20.0万 身故30.0万 |
终身 |
18岁 | 20090.00元 | 10年 |
保单贷款0元 祝寿金20.1万 生存金(66岁后)4200元 豁免保费0元 累积生息账户0元 基本保险金3.5万 生存金(66岁前)2100元 身故保险金0元 红利0元 |
终身 |
2岁 | 29030.00元 | 20年 |
疾病身故54.4万 重大疾病10.0万 生存保险金6000元 其他利益20.0万 祝寿金54.4万 意外身故54.4万 特别关爱金52.3万 疾病住院费用10000元 生存保险金1.2万 意外住院费用10000元 |
终身 |
30岁 | 18504.00元 | 20年 |
保费豁免3.6万 身故3.6万 祝寿金3.6万 年金(66岁后双倍)3.6万 |
终身 |
30岁 | 21560.00元 | 5年 |
祝寿金10.8万 年金(66岁后双倍)1200元 保费豁免0元 保单分红0元 身故10.8万 |
终身 |
30岁 | 100575.00元 | 5年 |
祝寿金50.3万 身故 累积生息账户303.5万 生存保险金190.9万 |
终身 |
32岁 | 11260.00元 | 20年 |
生存金 身故金 祝寿金 保费豁免 |
终身 |
35岁 | 20504.00元 | 10年 |
保费豁免0元 保单分红0元 身故20.5万 祝寿金20.5万 年金(66岁后双倍)1320元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2.3.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含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2.3.2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3.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尊贵一生B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尊 贵 一 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尊贵一生B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不满55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额 由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和 累 积 红 利 保 险 金 额 两 部 分 构 成 。 基 本 保 险金额
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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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2.3.1 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
含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
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者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含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
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2%
给付生存保险金。
2.3.2 祝寿
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3.3 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6 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66 周岁保单生效对
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3.4 投保人意外伤
害身故或 意外伤害 身体全残 豁免保险 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
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被 保 险 人 因 其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身 故 的 ,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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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