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尊贵一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8-21 10:47: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
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
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
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
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
司查询。
2.5.2
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两种:
1.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
保险金一并给付。
2.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
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
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
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纳、
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
择的交费期间内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详见释义)交纳保险费,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
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
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
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
止保单分红。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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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5 转换条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
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3.6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
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
分配的其他终了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
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7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
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
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
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3.8 累积生息
账户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于第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
本公司将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
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本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积利率自公
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在每一自然年度(详见释义)内,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累积生息账户金额
一次,在本公司给付部分领取金额后,累积生息账户金额相应减少,但领取后的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100 元。如被保险人申请全部领取,则在本公司给付全部账户金额后,
累积生息账户注销。累积生息账户注销后,本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及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账户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被保险人身故,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累积生息账户注销。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
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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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或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及
豁免保险
费的申请
1.申请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
的死亡证明或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
理保险金申请。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