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永福100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4 09:04: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5 意外伤害
2.3 保险期间 5.3 宽限期 7.6 毒品
2.4 保险责任 5.4 自动垫交 7.7 酒后驾驶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5.5 保单贷款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6 保险责任的终止 5.6 合同效力中止 7.9 无有效行驶证
3. 保单红利 5.7 合同效力恢复 7.10 本合同约定利率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6. 其他事项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
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 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
2
投保信息变更
1.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 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 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 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 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 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 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永福 100年金保险(分红 型)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天至 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永福 100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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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被保
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生存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 20年保证给付期内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
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
从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含),每年到达保单
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每年给付一次生存年 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 给付 20年。 被保险人在申请领取生存年金时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方式。从本主合同约 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含),每月到达本主合同生效日在 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一次生存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周 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 20年。每月给付的生存 年金按年领生存年金的 8.45%确定。
生存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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