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23 10:59: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国华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华寿发[2008]68 号,2008 年 5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审核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
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
周月日、保险费应交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 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见 10.1)(含 5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
故或全残(见 10.2),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0.3)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4),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 10.5)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10.6)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 10.7) 后退还保险费。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 人的指定 与
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
我们,并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