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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爱相传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23 09:02: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爱相传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恒爱相传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满期生存金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年时仍生存,且未发生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按本 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30 ﹪给付祝寿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将按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3.6.3和3.6.4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 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我们将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您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3.6.4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2)被保险人经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您根据本条款第3.6.3项约定办理减额交清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金额则以按照该项约定变更后的为准。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恒爱相传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恒爱相传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恒爱相传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0 周岁(出生满30 天)以上,60 周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止。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 元。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