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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3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开始,若被保险人在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其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且未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下述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给付比例为6%;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则给付比例为12%。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将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等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四、特别给付

  (一)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含出租车)和民航班机,或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给与意外身故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上述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给与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进行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条款第6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第2.2款第四项约定的各项特别给付责任。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3.6.2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幸福万全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