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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安享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2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10.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10.5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10.6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1.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3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1.4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11.5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6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