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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安享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2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7.2效力恢复

  8解除合同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

  10.2合同内容变更

  10.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地址变更

  10.5司法鉴定

  10.6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投保年龄

  11.2周岁

  11.3法定身份证明

  11.4保单周年日

  11.5保单年度

  11.6全残

  11.7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

  11.8生存金累积利率

  11.9毒品

  11.10酒后驾驶

  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2无有效行驶证

  11.13现金价值

  11.14红利累积利率

  11.15利息

  11.16借款利率

  11.17净保险费

  海康「安享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康「安享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九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定义如下:

  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周岁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80%

  满4周岁以上100%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如果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5.2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

  2.5.3 生存金

  2.5.3.1. 补充养老金

  如果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补充养老金”予被保险人。

  2.5.3.2. 体检津贴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体检津贴”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5.4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