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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安享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2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6 生存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金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生存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生存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如果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出变更生存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金。

  2.7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当作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选项的一种: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

  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我们与被保险人的书面约定执行。

  2.8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领取红利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3. 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到期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缴费日。缴费期满后,如果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