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04: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养老年金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满2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
年金开始领取日是指被保险人年满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分为两种:55周岁、60周岁,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 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期间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年金领取年龄55周岁)(年金领取年龄60周岁)
3年期交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5年��交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10年期交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15年期交出生满30天至4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20年期交出生满30天至35周岁出生满30天至4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满2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