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10:04: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6.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见11.8)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6.3保险费自动垫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付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6.4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按合同约定退还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7.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欠款的偿还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或红利时,如果您有任何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