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0版)
2014-09-22 09:4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0版)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生存保险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 90 日且本合同已经过犹豫期,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 们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给付首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第 2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4 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4 周岁(含)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7 周岁(含)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6%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五、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 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 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申请领取金额以申请领取日的生存 保险金累积余额为限。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 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 倍;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累计应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差 额。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6.2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7.1;9.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分红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4.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