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鎏金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010版)
2014-09-22 09:48: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7.2 合同复效
1.1 合同构成 3.5 保险金的给付 8.合同解除和变更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3.6 诉讼时效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 投保年龄 4.保单红利 8.2 合同变更
1.4 犹豫期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8.3 联系方式变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9.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保险责任 5.保险费的交纳 9.1 明确说明
2.2 责任免除 5.1 保险费的交纳 9.2 如实告知
2.3 保险金额 5.2 宽限期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现金价值权益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5 保险期间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10.1 年龄错误
3.保险金的申请 6.2 保单质押借款 10.2 未还款项
3.1 受益人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10.3 争议处理
3.2 保险事故通知 7.合同中止和复效 11.释义
3.3 保险金申请 7.1 合同中止
(华夏保发[2009]390 号文,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鎏金宝两全保险合同(分红型,2010版)”。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 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0周岁(含 50周岁)。
1.4犹豫期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日内(含第 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
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 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在犹豫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且本合同已经过犹豫期,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 们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给付首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 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 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4周岁(含)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7周岁(含)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36%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五、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 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 给付。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申请领取金额以申请领取日的生存 保险金累积余额为限。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 2倍给付满期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