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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2014-09-22 09:2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 的死亡证明;

  4. 如果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则还需要提供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购票 凭证或相关搭乘证明、公共交通工具的合法营运执照或相关证明;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4.3.1至4.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6 宣告死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 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 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5 保险费的缴纳

  5.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续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缴纳 期缴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期缴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及附加

  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累计借款金额及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 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 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 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 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 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 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以年复利方式计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

  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