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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超满意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2014-09-22 09:2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起至

  合同约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 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给付2.4.1 条的“身故保险金”外,还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3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 人仍生存,则我们将根据您在本合同上载明的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间,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生存, 我们将按照第2.4.4条支付“满期保险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险金”。

 

 

缴费

保险

给付

3个保单周年

第四个保单周年日记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两年

六年

9%

3%

三年

十年

12%

4%

五年

十年

15%

5%

五年

十五年

18%

6%

五年

二十年

21%

7%

十年

十五年

36%

12%

十年

二十年

42%

14%

十五年

二十年

54%

18%

 

  2.4.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一次性 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 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1.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 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 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

  “生存保险金”。

  2.6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领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

  当作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选项的一种:

  1. 十年期固定年金;

  2. 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3. 终身年金(转换年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需不小于50周岁)。 年金领取方式的具体事宜按我们与被保险人当时的书面约定执行。

  2.7 责任免除

  2.7.1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

  2.7.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2.7.1中的第1条、第2 条以及第4条至第7条;

  2.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4. 细菌、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