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富贵永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32: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七周岁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 期间的投保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 投保本合同。
交费期间三年五年
投保年龄上限五十七周岁五十五周岁
2.3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 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4、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2.4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本合同的申请。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 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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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 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 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的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 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龄达六十周岁(不含)前,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 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年龄达六十周岁(含)起,如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单载明 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3.3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5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6及退 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4.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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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5、生命末期:指被保险人根据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医师诊断,认定依目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 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生命末期的诊断我们可以转请其他三级或以上医院 的医师认定,其费用由我们负担。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请见释义 14。
6、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投保人)解���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由于长期人身保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您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准 备金。因此,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