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康寿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15 14:43: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已垫交的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即告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如果有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动垫交也适用附加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9.3. 减额交清保险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则您可以在保单周年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申请日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作为保险费一次性交清,并计算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需要再为本合同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原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不变,保险金额以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准,但您不得再办理有关保险金额的变更及不享有红利分配权益。
本合同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必须同时办理终止所有附加险合同。
9.4.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凭保单向我们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贷款当时本合同所具有的保单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贷���期限: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利息计算:在贷款期限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以单利计算利息。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当未还保单贷款本息、保险费自动垫交本息和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总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相等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果本合同已转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不再接受您的贷款申请。
10. 未还款项
如果本合同有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息和(或)保险费自动垫交本息和(或)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在向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返还退保金和保险费时,将先扣除这些未还款项。
11. 合同效力的变动
11.1. 合同的变更
11.1.1.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我们将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1.1.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予您。
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时所需证明、资料: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1.2.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也停止享有红利分配权益,同时累计生息的红利���额从本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11.3.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复效时发生的体检费用由您自行承担。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完所欠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本息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二年期限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本合同自效力恢复之日起恢复红利分配,累计生息的红利余额也从本合同效力恢复日开始重新计息。
11.4. 合同的解除——退保
11.4.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11.4.2. 犹豫期后退保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我们将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返还给您退保金,同时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包含任何红利的分配)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也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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