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04 10:31: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内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将根据已有证明和 材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 额;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最迟将在六十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
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投保人告知的 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接受的年龄限制,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者除外。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扣除手续费后退 还已缴保险费。
2.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应收的保险费,本公
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 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 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若因告 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及其利 息。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九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 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4.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 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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