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04 10:31: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身故 祝寿金 满期提前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年度,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4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两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终止。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提前满期日)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提前满期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5。
生命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
金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条件
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且五十五周岁1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 二十四时开始。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若本合同为邮寄送达,则以到达邮戳日为准)二十四时起的十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上述书面通知的当日(若为邮寄送达,则以到达邮戳日为准)二十四时,本合同被 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的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 致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