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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如何?

2014-12-12 09:1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我们

  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生存年金

  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

  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

  的生存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时止,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

  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则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

  《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

  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若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

  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

  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9-2

  2.3.2 满期保险

  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身故保险

  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 投保人意

  外身故或

  全残豁免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

  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

  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2.3.5 关于保险

  责任的说

  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给付相应保险金时保单所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

  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选

  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领取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

  额时的红利计算。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

  自伤;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

  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

  患导致的意外;

(3)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