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融鑫添福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12-09 10:22: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融融鑫添福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与50万元的较小者。
中融融鑫添福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条款
(中融保报[2010]26 号,2010 年 6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3),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 10.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9)、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 伞、攀岩(见 10.10)、探险活动(见 10.11)、武术比赛(见 10.12)、摔 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10.13)、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