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长江鸿瑞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2-08 10:35: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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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的方式计息。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生存保险金,或者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 提取。
4.4.5.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4.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3.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3.6),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释义13.7)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为本公司拒保职业(见释义13.8)。
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受益人退还 本合同当时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3.9)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5.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我
们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
5.1.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有效,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邮寄的方式向您寄送年度分 红业绩报告、红利派发通知书,并于保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您。 我们每一会计年度向您实际分配盈利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利的70%。
5.2. 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计生息:即将现金红利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当年公布的红利累计利率以年复利的 方式在该保单年度末计息。您可以在合同终止前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红利。
在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红利给付给本合同终止时的受益人。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以累计生息方式办理。
5.3. 现金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您可以凭以下文件向我们申请变更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 保全业务申请书;
2.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 我们要求该授权委托书须公证的,受益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 书。
6. 保险费
6.1. 保险费交纳方式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此期间我们也将通过
业务员、信函等方式提醒您交纳保险费。 首期保险费的交纳方式有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3.10)和银行代收交费。 续期保险费的交费方式是银行转账交费。在此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 内账户余额充足。
6.2. 宽限期 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单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
零时起60 天为宽限期。我们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应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欠交保费的计息期间为 6 个月。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释义
13.11)以单利计算。若 6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 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 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7. 保险金的领取
7.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
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