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金裕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5 10:3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
第 6 章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每次申请借款时, 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因垫 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我们将对您的保单借款通过年复利方式进行计息: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 业日公布借款利率,该借款利率不会超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 率上浮 0.25%。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纳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 偿清时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 利息。
第 7 章 合同效力的中止 和恢复(下称“ 复 效” )
第 8 章 减额缴清保险
若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 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且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二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 并达成协议,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 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 同从我们同意您的复效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此日期我们将在批 单或批注上载明。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 办理减额缴清保险。
减额缴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减额缴清 保险的趸缴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该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在计算现金价值时,我们将先扣除您任何 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 的保险费。
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后,您不需再缴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 金额以减额缴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一样, 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和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分别为减额缴清保险的趸缴保险费 和减额缴清保险趸缴保险费的 105%,满期保险金为减额缴清保险的趸缴保 险费。
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享有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申请 解除合同、保单借款、分红等权益。
本合同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您须同时申请终止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 9 章 保险金的给付
9.1 请求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 的诉讼时效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9.3 保险金受益人的
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依法丧失受 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 份额��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