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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金裕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5 10:3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权的限制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解除权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该 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事 故(见 14.6)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的

  全部保险 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导致

  身故,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事 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

  给付全残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

  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全 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 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 吞

  咽的状态。

  ④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 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

  人帮助。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 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

  此限。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 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第 2、3、4 项中所称“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 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如果您曾以

  红利作为 趸缴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的,还包括该趸缴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