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养老福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4 11:3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缴清保额,本公司将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减额缴清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适用减额缴清。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同时,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继续采用直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
一、现金给付;
二、缴付到期保费;
三、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红利通知书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领取
受益人在领取期满利益给付时,既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亦可选择分期领取。
在分期领取方式下,受益人可选择从期满利益给付日开始以固定年金方式按月领取期满利益分期领取金额,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时为止。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则将剩余期满利益分期领取金额按月派发予身故后期满利益受领人,直至被保险人出生后满八十八周年时为止。期满利益分期领取金额是本公司根据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满利益给付金额,使用期满利益给付日当时由本公司决定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利率,经过计算而得到的。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或全残利益给付时,仅可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方式。
第十九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在利益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合同上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十四日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