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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养老福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4 11:3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全残保险金与相同时点的身故保险金相等。全残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全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有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 24时开始。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利益受益人,身故利益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