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稳添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8 11:03: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申请“满期金”的,由您(或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满期金给付 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二、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 金: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 受益人未满 18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退 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七、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复效及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