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稳添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8 11:03: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 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3)的公共交通工具(4)而遭受意外伤 害(5)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则我们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给付后,再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金
本保险合同生效的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6)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您,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 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将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
我们将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向您一次付清。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 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4.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满期金的受益人为您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12)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