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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龙年禧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8 10:30: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龙年禧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正德龙年禧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上述两项利益给付中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不满一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20%

  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40%

  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60%

  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80%

  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满四周岁或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100%

  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扣除已给付的生存利益给付后累计所交保险费的余额,则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该余额。

  生存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满期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龙年禧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10.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正德龙年禧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应交日(见10.3)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投保范围投保人:凡年满十八周岁(见10.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险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主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主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利���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2) 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见10.5),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上述两项利益给付中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满一周岁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80%

  满四周岁或以上100%

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小于本主险合同扣除已给付的生存利益给付后累计所交保险费的余额,则身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