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11-28 10:1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国寿附加鸿康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第八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 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九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